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或者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可以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具有提供工程建设或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并符合法定要求;
(四)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服务,否则会影响建设或功能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逃避适用前款规定的招标。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披露资格预审文件的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和理由;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
(七)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必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领取招标文件和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准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的遴选和资格审查的要求。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方式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方式采用资格制度的,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的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