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法律?

一、学习目标: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同一主体”或“法人同一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这些属于同一法人团体的职业大不相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负责审判的国家公务员。为什么它们被归类为“同一法律体系”?有两个相似之处:第一,他们共同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实践和维护法治。他们既是法治的实践者,也是法治的捍卫者;第二,思维方式相同,即法律思维。法官判案,律师代理案件,法学教授分析案件,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也就是法律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专业人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有什么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全过程都与法律规范密切相关。这与其他专业人士的思维模式不同。

怎样才算一个好的法律人?分为两个方面:个性和理性。我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要有诚信、正直、尊严。法学大学校长2013毕业演讲:做一个有尊严的法律人!7月30日,说到法官和法院的廉洁,不应该只是跟风,看看会发生什么。不应该,在上级领导面前,居高临下,鞠躬,在下级(普通人)面前卑躬屈膝,盛气凌人。第二,要倡导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同情心,有同情心,有正义感。第三,要相信法律,相信法治,这样才能以法律为职业,执行法律,践行法治。如果你不相信法律和法治,却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极大的伤害,最终会毁灭自己,对亲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这样的例子很多。最后,要格外勤奋严谨。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勤奋、最严谨的群体。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时间收费的。拖延,懒惰,不上进,得过且过,做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作为诉讼代理人,他犯了程序错误,错误引用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辩护,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失,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要特别注意的是,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要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按照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用法律人的高尚人格来修养自己。

先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可以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法律实践的各种方法(判断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

(一)法律和学习方法的规范化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规范是法律的属性(严格来说,这个所谓的法律是指成文法)。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也是规范性的。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因为研究对象是规范性的,所以法律也是规范性的。你认为学者讨论和思考问题,首先要问“是否合法”,和经济学家讨论和思考问题,首先要问“是否有效率”,这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法和法理学的规范性。

每一项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素、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要素。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构成。比如众所周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其法律效力――双倍赔偿。因此,法学研究必须从规范化入手。法律思维与经济学等其他思维的区别在于规范化。

既然进法学院的目的是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思维,那就应该从法律的规范化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不是把每一个制度和条文的词句背下来,而是掌握每一个制度和条文的规范构成。只有了解和掌握每个制度和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个法律制度和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和学习方法

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经济法,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这使得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性,即法理学、法理学也是社会性的,因而属于社会科学。这对法学研究意义重大。

学法律需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就是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只有通过自己的思考,才能变成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就是不要盲目相信,而是自己去做一个分析和调查。对于张三的观点,首先要“思考”:他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是否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是否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的社会地位、所受教育、师徒关系有关?还是得“想一想”:张三是在什么场合表达这种观点的?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解释学)还是对未来修改法律(立法)的建议?等一下。

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他的理论观点受到影响。比如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个白撞”的争论就可以作为例子。当年婚姻法修改时关于离婚时是否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多为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多为女性。在关于“撞白车”的争论中,赞成“撞白车”的多为中青年,属于白领阶层,大部分有车或正准备买车,而反对“撞白车”的多为老年人或蓝领,大部分没有车或买不起车。

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自己的判断:同意还是不同意,同意什么观点。这是建立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关键在于“独立判断”。“独立判断”的关键在于: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有两种“知识”可以作为判断标准:一种是“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社会生活经验”,通常称为“常识、常识、常识”。

以“基本原则”为判断标准,大多数学术争论都是这样,源于法理学的科学性。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有它的基本原则,符合它的基本原则的往往是正确的,违反它的基本原则的往往是错误的。因此,基本原理可以作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经验”为准绳是由于法律的社会性。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该与社会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相一致。法律法律纠纷和是非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判断,这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和学习方法

法律的规范性和逻辑性是相互的。法律的规范化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制定法律或法典时,要把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这种排列顺序的标准是什么?不是也不应该建立在所谓的“重要性”上,而只是建立在“逻辑”上。因为所谓的“重要”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个制度重要不重要,重要程度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比如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责任的顺序,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违约责任哪个更重要?很难判断和认同。

制定民法典时,哪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外,哪个制度在前,哪个制度在后,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为标准。这个逻辑就是“一般”和“特殊”,“* * *”和“个性”。民法典规定了同样的制度和公民生活的基本制度;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在民法典之外规定。

民法典中的排列顺序也是基于逻辑的:“一般”和“* * *”制度在前,“特殊”和“个别”制度在后。这就使得法典形成了“一般规则”(* * *同规则)和具体规则(特殊规则)的结构。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为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为分则);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都是具体规定);最后,销售合同还分为“销售的一般原则”和“销售的具体规则”(特殊销售是具体规则)。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一般”与“特殊”、“一般”与“具体”的逻辑关系,也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是“特别法优先”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越是一般的规则在前,越是特殊的规则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正好相反。从“特殊”到“一般”,越特殊的规则先适用,越一般的规则后适用。

法律逻辑关系很重要。没有这种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正确应用哪条规则,会不知所措,无法做出判断。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另一方面,一个不公正的法官,一个受法外因素影响的法官,他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由于几篇文章都与本案有关,所以它们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如果他套用任何一条,你都不能指责他,批评他,这样会让一些变态的判断合法化。可见,法律的逻辑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逻辑性的缺失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具有严格的逻辑,既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又能增加法律的灵活性。法官在受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规则作出判决。

(四)法律的概念和学习方法

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也是一个概念体系。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力都是通过法律概念表达的。因此,要正确把握法律规范,首先要正确把握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以“消费者”、“经营者”、“合同”、“消费合同”等概念表述;其构成要件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等概念表示;其法律效力通过“补偿”、“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来表达。因此,要想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赔偿”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把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法律思维的基本条件。可以说,一个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就是用法律概念去思考。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我们学什么?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类的发明,用文字表达,是科学思维的工具。因此,概念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础。要理解和解释任何法律条文,首先要从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这个概念有其内涵和外延。概念有它的模糊边界,即概念是模糊的。这就决定了字面解释可能导致多种解释结果。当字面解释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解释结果时,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方法在于掌握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法律是概念、原则、制度、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组具有严格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经验表明,如果法官在裁判上、律师在办案上、学者在分析案件上出现失误,往往来自于没有掌握这个概念体系或者混淆概念。所以学法律首先强调记忆的概念体系。但是,法律概念有其特殊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一味的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更要强调对概念的理解。尤其是初学者,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上,阅读、记忆、理解、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时,我们必须注意阅读方法。阅读有三种方式:一、精读以掌握概念体系为目的。每一个法学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当你开始学习一门法律学科时,要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简明的好教材,并通过反复精读把这个概念体系记在心里。所谓基础扎实,就是你已经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个概念体系。需要注意的是,每门学科的著作可以分为“教材”、“系统书籍”、“专题研究”三类。第二,泛读旨在加深专业基础,获取广博知识。在精读一两本好的教材,对学科概念体系有比较完整准确的把握的基础上,我会选取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和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自己的专业基础,开阔自己的视野。第三,学习,目的是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结合具体问题学习系统书的相关章节,会事半功倍。另一方面,在掌握概念体系之前,用大体系的书通读,中间忘了前面,后面忘了中间,势必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法律概念思考、分析案件、裁判案件。以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一案为例,法官使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分析了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层概念,契约、婚姻是下层概念。当属于下层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利用上层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判决。

(五)法律的目的和学习方法

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因此,要学习和理解法律,我们需要了解每一项法律规则的目的。德国学者呼宁发表了《目的法》,批评概念法在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杰林把法律的目的比作北极星,在浩瀚的大海中为船只指引方向。我们研究、解释和应用法律,就像在浩瀚的大海中航行一艘船。只要我们掌握了法律的目的,就不会迷失方向。

法律目的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在学习每一项法律制度和规则时,不仅要了解和掌握每一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还要正确理解和解释所使用的概念,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目的。我们必须明确: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什么?在解释和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都有其目的。在解释法律时,我们必须思考:立法者为什么要设置这一条款,其目的是什么?可见,掌握每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和运用这个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为法的目的,所以解释法是有目的的。所谓目的解释法,是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将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依据。在采用文义解释和其他解释方法时,难以判断哪一种是正确的,难以确定哪一种是正确的,应当采用最符合立法目的的那一种。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时,应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和学习方法

所谓法律的正义,就是法律本身必须符合社会正义。这是法律与技术规则等其他行为规则的根本区别。正如人有“善与恶”一样,法也有“善与恶”,称为“善法”和“恶法”。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是“恶法”。历史上有过很多“恶法”,比如规定小偷要砍头,通奸要当众用石头砸死,规定流浪汉要被鞭打、监禁甚至处决,规定同性恋要被惩罚,这些都随着社会的进步陆续被废除。我国现在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人违章冲撞”,都属于“恶法”。

我们学习法律,除了要掌握各种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和批判。对于“恶法”和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来避免其适用。至少,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理由”和“理由”,硬说“恶法”就是“良法”。当你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时,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最终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体现。法律法规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正义;通过法院判决实现的正义是实践正义和现实正义。因此,法官和律师有着实践法律正义的神圣职责。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判决是否依据法律,还要考虑判决结果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即判决结果的适当性。只有符合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重在程序正义。只要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平的,在具体案件中当事方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是无关紧要的。实体正义不满足于程序正义,而是着眼于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正义。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必须从属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是正义的,决定了法学不同于社会科学中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学科,所以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只有真正掌握了这套“善的艺术(实践正义)”才能称之为优秀的法律人。下面是法官提出的两个问题,说明法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当一个人选择法律为职业时,你选择了“公平正义”!我选择了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我行为和人生的价值目标!你要有正义感,要有是非观!如果你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为人民主持正义的力量,但至少你要有判断是非、正义和非正义的能力!如果你是法官,就应该断然拒绝法外因素的干扰,让你做出的每一个判决都是合理合法的,让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践行法治为职业。这绝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不仅仅是为了赚钱谋生。所以不是经营者(商人)。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和正义!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视为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被视为上帝的代表一样!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不管你以后从事什么职业,不管你是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都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法律是实践正义的艺术。别忘了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遭遇不幸的人。

第三,正确理解和对待法律论文的写作

(一)中文能力是一个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这个所谓的语文能力,并不是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体的写作能力。指的是法律文体(法律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中国的法律人都是用中文思考的,掌握好中文是法律思维顺畅的基本条件。所有高层次、有能力的法律人,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有很强的汉语语言能力(口语和书面)。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当庭答辩时,用词要准确、有序、有逻辑,书面判决和答辩要准确、有逻辑、有说服力。语文能力差,语言混杂,用词含糊,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

(2)法律文体的写作和法律论文的写作。法律论文要求:文笔准确,逻辑严密,有说服力。这也是所有法律形式的要求,如合同、起诉书、诉状、诉状、判决书和裁决书。所以法律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强。在法学院的学习中,通过法律论文(课题论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的写作,培养和提高本科生、研究生的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语文能力。

这里只是简单地说“文字准确”。古人有一个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一首:飞鸟栖于池边树上,和尚月下敲门。用“敲”还是“推”?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打他的马头,与其处罚,他不如跟* * *商量一下。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的故事。是“敲”还是“撬”?“敲门进”是指两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但属于通奸;“破门而入”是指违背女方意愿的暴力行为是强奸,可能被判死刑。在今天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比如“还欠款5000元”,无论是“还欠款5000元”,还是“还欠款5000元”。“所有货款已结清”是指所有货款已结清并支付,还是只是“已结清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要求准确,用词不当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这和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中虚词使用不当不会造成冤假错案,作者可能会故意使用多义词,刻意追求歧义和歧义效果。法律文体写作尤其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这个要通过写法律论文来训练。

(3)法律人的论证能力和法律论文写作。法律人这个职业特别需要论证能力(口头论证,书面论证)。你看民事庭审辩论中的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刑事庭审辩论中的辩护人和公诉人在法庭上。一方主张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主张不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称其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恶语相向。法官开庭审理诉讼,要看哪一方是对的,辩论有逻辑,有说服力。辩护,法庭辩论,当然最终还是要看证据。我们常说可以用证据说话,但证据本身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的时候,案件的双方,辩护人和公诉人,原被告人的代理人,为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内容和意义)。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差,说话含混不清,逻辑不清,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证据充分,也不一定能胜诉。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只有思路清晰,用词准确,组织性强,逻辑严密,才能让人信服,让法官信服。一个法律人必须有很高的辩论能力,掌握辩论和说服的艺术。法学院除了模拟庭审的训练,主要还是靠法律论文的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议论文能力。

我们在法学院学习的目的是把自己培养成优秀的法律人。有人误以为只要学好十几门课,通过所有考试,成绩优秀,就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我想告诉同学们,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种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当然是非常重要的。这只是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更重要的是,他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这需要相当的语文能力。

我们主要是通过中小学的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我们都缺乏法律人的语文能力和法律文体的语文能力。所以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的写作,学术论文的写作,尤其是毕业论文的写作。不幸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意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性。有的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他们甚至从网上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剪切拼接,处理好,只是要求老师给他们及格的分数。这些学生法学院毕业四年,语文能力没有得到培养和提高。即使他们各科考试成绩很好,即使他们真的掌握了各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不能像律师一样从网上下载拼接写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官写结案报告和判决书,仲裁员写裁决书,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因此,在法学院学习期间一定要重视法律论文的写作,有意识地根据法律论文的写作方法,训练和提高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

第四,让自己。

明确的学习目标。明确原告的优秀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人格素质和知识能力素质。掌握学习方法。主动的、有计划的、循序渐进的学习。通过积极的、有计划的、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