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

1,王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涂改后签字的人对涂改后的记录事项负责,应承担责任。

2.张不承担票据责任,是票据的持有人;

3.票据不会失效,因为票据行为是独立的。根据比尔·劳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名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因此票据不会失效。

4.甲方背书记载的事项是附条件背书,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汇票不产生效力。

5.与林约定的保证责任分担对对方无效,但对和林有效。本案保证责任为、林对杨承担连带责任。

6.这张汇票还没有被接受。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承兑汇票;附条件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二:

1.e不能向B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方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2.丁的担保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

3.背书栏中D记录的性质是附条件担保行为。其担保行为有效,但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票据的保证责任。

4.是的。因为票据行为是独立的。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或者以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的抗辩。

5.假设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方不能对甲方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为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