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实施程序

一.实施程序概述

(一)实施原则

注: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和限定执行对象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不能针对被执行人。

(二)实施的一般规定

1,行政辖区

第201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执行地人民法院执行。注意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的异议。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升级执行或指令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自行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第二百零四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实施对账

首先,它不同于调解。

二、和解的内容和形式(《实施规定》第八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主体、标的物及其金额、期限和方式。?

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的完成具有终止执行程序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债权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4、承诺的落实

(1)执行条例7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

(二)第七十七条的实施: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

(3)执行第78条:企业法人的分离

(4)第79条的实施:分支机构

⑸第80条的执行:开办单位

(6)执行81条:法人注销、撤销或终止营业。

5、保证的实施

6.执行回转

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专利侵权的例外

专利法第47条也规定,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开始实施

(一)申请执行

应用程序执行周期:

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转移:

执行第19号条例: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儿童保育的案件;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裁定。

三、实施措施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财产情况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2)执行金钱债权的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1)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实施规定》第三十四条。

(2)金融机构的责任。执行条例33

2.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2、5。

二、财产保管秩序:第12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宜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适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由被执行人保管。继续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对财产价值没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三,查封扣押的效力: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适用于查封扣押物的附属物和天然孳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效力,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和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四,依次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八条规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次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自首次登记后自动生效。

动词 (verb的缩写)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超过2年。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

(2)关于拍卖和出售财产的规定

一是拍卖机构的确定:第七条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双方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申请。

二、卖出机构的确定:第五条:方法同上。

4.搜索

注意院长签发的搜查令

5.特殊目标的实施措施

(1)知识产权执法;第五十条的执行情况

(二)股票的执行:执行第五十二条。

(三)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实施情况

注: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执行行为: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不恢复名誉、消除对方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

(四)强迫被执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注:院长发布公告,被执行人限期搬离房屋或退出土地。

(五)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

(六)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的款项。

对于货币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非货币债务,应当支付滞纳金。

(七)其他特殊实施措施。

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注意:

(1)申请;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异议及法院处理;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对履行通知有异议的,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被执行人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载,并由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3)部分异议的处理。第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的部分义务有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对提出异议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执行。

(4)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对申请执行人A公司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收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以追究第三人妨碍执行的责任。

2.参与分配

已取得执行依据的金钱债权(《实施规定》第九十条)

3.执行并发

行政规定第88条:

数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数个债权人分别适用于同一被执行人,且所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权益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货币债权。如果有多个担保权益,应当按照担保权益确立的顺序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所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其债权比例受偿。

4、实施威慑措施

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限制措施,将不履行义务信息记入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中止和终止执行(第232和233条)

1.执行中止:

(1)如果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二)案外人对执行对象提出有效异议的。(三)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条例》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正在被执行的破产申请;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执行标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争议标的,需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归属;四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五是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了适当担保。

2.执行终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案件中的权利人死亡。(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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