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的解答

1.本案中,B区市公安局应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B区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公安局决定拘留A 10日”,故A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案子中,B区的市公安局是被告。

2.对宋的行政处罚在以下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不查明事实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参见: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前,未告知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其态度而处罚。

很明显,态度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给予关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该当场填写的,但本案中,执法人员直接给了打印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下级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违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这种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对公民5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使用普通程序,而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粗略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不当场交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

见标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却声称改天由陈某区工商局收缴》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下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是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缴纳罚款。(第四十四条),也不符合当场缴纳罚款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后难以实施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无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声称不服就加重处罚”是违法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渠道: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两种救济方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市检察院可以提起给付诉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因为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定不服,应该寻求法院改变市政府的裁定,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一)、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 *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理由是被告(市政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案件。为什么不适合任何审判?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分院。

3)诉讼当事人:市政府、公安局、市检察院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和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院分院(原告)。

如何参与诉讼:

市检察院分院以起诉方式参与诉讼;市政府通过应诉参与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委托律师代表你进行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当事人不限于公诉人和政府以外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