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信息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和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下属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部门。第三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第五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和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第九条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空管运行单位执行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目标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评估情况,承担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第十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应当贯彻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定期评估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 制定并落实空管不安全事件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评估;按要求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第十一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2)从业人员不足150人的,按照不低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员工不足50人的,至少应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第十三条民用航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民用航空空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充分告知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第十四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列从业人员身体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岗位。第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