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重新审视
答案:a,b,c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四)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据此,符合条件的庭前会议是可以召开的,而不是应该召开的,故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故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中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双方无异议的材料,只能简化证明和质证,不能省略,故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进行调解,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