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警察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
13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参照《关于印发城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通知》(苏人薪保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附:工资待遇汇总1。新兵待遇:外勤:2300元/月;内勤类:2100元/月(不含奖金、津贴、加班等项目)。2.以公安机关服务年限为基础,按有关规定逐级晋升;3.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4.年度加班和绩效考核奖励以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辅警、交通协管员、特勤人员和文职人员。第三条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统一配备和管理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非法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予以充分保障。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监督制度,监督辅警履行职责。第九条。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各自岗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检查站执勤、接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和突发案件(事件)现场秩序、移交嫌疑人、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犬类管理等治安管理活动;(4)信息收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保障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警务活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事)件的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决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四)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活动。第十二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执行警务活动;(四)文明执勤,爱岗敬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习俗。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二)领取工资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招聘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辅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三)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安机关在特定岗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第十七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以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受聘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培训、考核和保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只有通过培训的人才能被安排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纪律、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分级晋升辅警。警务辅助人员的级别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年限和考核结果确定。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或者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和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抚恤基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抢险救灾等原因负伤或者致残的辅警及其因公牺牲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保险。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统一的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服装样式、标志由市公安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和标志应当与人民警察不同。第二十七条经市公安局批准,辅警可以根据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械。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离开岗位时,应当交回公安机关发放的服装、标志和装备。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关于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警察辅助人员的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中发现的事实和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或者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以上内容介绍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相关内容。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规则,一方面是为了切实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建立薪酬制度来规范工资福利的发放,确保能干事的人得到应得的工资,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