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2006年和2007年第三卷的两道真题。

本题考察的是债权的保全,具体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往类似考点:2005年9题,2006年51题。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11-13条进一步规定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1)两个债权都合法存在;(二)两项债权均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其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

甲方作为担保人,在一年半前还清了丙方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31条,甲方可以向丙方主张赔偿..《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因此,甲方对丙方有债权,但已有一年半未行使。十个月前,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现因甲方迟延行使对丙方的债权,无法向乙方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行使代位权。乙方行使代位权时,应以丙方(次债务人)为被告,故乙方对丙方行使代位权..根据回答,A错了,这是提问者明显的错误。

b行使代位权,以C(次债务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作为第三人向A(债务人)追偿,而不是追加。b错。从B项也可以看出,A项是正确的,B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AB更不可能考查同一个知识点(代位权是否成立)。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一年半前,甲方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丙方,是甲方处分其财产的合法行为。转让时,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未到期(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已于十个月前到期)。乙方不是甲方与丙方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c是错的

司法审查中,《法律咨询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为: (一)债权已到期;(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甲方于一年半前将其股权(房产)无偿转让给丙方。当时乙方对甲方的债权未到期,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1)。乙方无权取消本免费转让合同。d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