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1 . 2 . 8)

问题1:如何估算成本才是正确的?看到公司会计没有依据,直接做了这样的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账款?

回答:

对于临时估算,它需要基于真实的经济业务,而不仅仅是随机估算。

一、存货类别的估算

采购的货物收到后,已按企业规定对企业仓库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入库手续。会计人员将对仓库管理人员提交的入库单和其他凭证进行暂估。

1,仓储

借:库存

贷:应付账款

2、生产领用

借:生产成本

贷项:库存

3.商业企业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项:库存

4.餐饮业

买新鲜的食材,直接从厨房拿。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库存后的成本)

描述:

(1)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无论是制造业还是商业企业,都不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存货的估计;

(2)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直接领用外购存货而不入库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二,服务等级估计

对于企业购买的服务,如果该服务已经消费并签订了合同,但没有付款,则可以进行估计。比如企业要交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等。

至于借方包括哪些科目,要看服务的目的。直接用于收入相关的,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综上所述,“暂估”不是“乱估”,必须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基础。

问题2:没有发票怎么记账过节费?

回答:

直接用付款单和银行转账记录做账。如果是现金支付,需要有员工签字的支付单或收款凭证。

因为过节费是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不需要开发票,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问题3:如何理解应收账款的计税依据?

回答:

说理论太抽象,就说个案例吧。

案例-1企业对外销售已形成应收账款1万元。如果客户倒闭,坏账损失,这1万元无法收回,那么理论上可以税前扣除1万元。这654.38+0万元是应收账款的计税依据。

案例-2某资产管理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一笔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万元,实际购买成本16万元。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后期收回或继续转让应收账款19万元,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计税基础)为16万元,而非2000万元;同样,如果发生坏账损失,理论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最高成本(计税基础)只能是654.38+06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

因此,应收账款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企业发生的成本和税务确认的成本。

有人可能会说,你说的不对。很明显,我们企业形成1万元的成本只有80万元!

虽然你的成本是80万元,但在形成应收账款654.38+0万元的过程中,确认了应纳税所得额,你纳税后税务局会予以确认。同样的例子,比如盘盈的企业固定资产也可能没有发票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但盘盈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然后可以税前扣除折旧。

问题4:65438+2月忘了提城建税。应该将借入的利润在1月-未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还是直接通过借入税和追加贷款的方式纳税?

金额不超过十几元,主管让我直接借税费,说省去了计算的麻烦。可以吗?

回答:

这也是会计要有一些实践经验的原因之一。

主管说的对。

虽然不知道你们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商业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会计差错的金额也就几十块钱,实际操作中确实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仅在会计差错金额重大的情况下需要追溯调整,并非所有会计差错都需要追溯调整。因此,金额较小的会计差错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按照准则,所有会计差错不需要追溯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中,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一会计科目。

对于问题中描述的会计差错,根据税法规定,严格来说也需要追溯扣除。

但实际操作中,正如主管所说,因为金额太小,税务局根本懒得管这件事。如果要调整的话,人家会觉得太麻烦。

问题五:分子公司资金短缺。资金从母公司或总公司转到分子公司账户时,如何填写现金流量表?

回答:

一、分支机构报告

1,收到资金

分行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在“III”科目下列示“从贷款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在“三”下填列“偿还债务支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支付利息的,应在“III”项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支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中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单项财务报告

1.借贷资金

在“二”栏下填写“投资支付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收到的资金或利息的返还。

收到返还资金后,在“二”下的“收到的投资现金”中填列。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如收到利息,在“II”下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中填列。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合并报表

由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上述资金收付方的现金流量需要全部核销,不需要在合并报表中反映。

问题6:总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分公司,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分公司是如何入账并进入资本公积的?你根据什么来确认进项金额?

回答:

非独立法人、独立进行核算的分公司,也应无“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总公司分配给分支机构的资产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甚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可能需要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

因此,总公司无偿拨给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计入“资本公积”,只需计入“内部交易”即可。

至于入账金额,可以按照总公司账面价值入账。

问题7: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年终绩效奖,要求员工等额抵扣增值税发票,是否合理?

回答:

简单来说:做好事雷到!

严格来说,根据税法,这件事是违法的。

为了让员工少缴税,公司冒了很大的风险,结果员工也无法理解!

所以,作为企业主和企业财务人员,不要以为自己是在帮大家做好事,没人会理解,也要谨防有一天被起诉。

企业或者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的税还是一分钱一分不少的扣,大家都没有意见,还说你规范。

问题8:个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5 438+00]54号)“加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和现行政策规定征税。

因此,如果将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问题9:委托贷款合同可以税前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吗?

回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提供的,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和利率发放、监管和回收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也就是说,在委托贷款中,不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而是非金融机构(客户)的资金,所以贷款利息的支出只能按照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虽然采用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但不能完全排除委托人与资金使用人之间不存在关系。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以下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不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2)企业能否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其应缴纳的出资额的 企业从境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的差额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本条规定与向哪里借款无关,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实收资本不足部分的利息不能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中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01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虽然通过金融机构中介,但仍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仍需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