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人员被判刑的案件。
2016 16 19:30 10月6日,某地一商场发生火灾。经评估,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达290942865元。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白到地下室检查设备,控制室值班人员赵接到火警信息后到楼层确认火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