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债务法司法考试真题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赔偿的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附息债权停止计息。本文是关于如何处理未到期债权和带息债权的问题。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来说,只有在偿还期届满时,债权才必须清偿。但由于破产程序是一般的集体和解程序,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在程序终结后全部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清偿,则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根本得不到清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达不到破产程序中广义集体和解的目的。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在民事活动中,有息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要清偿本金,还要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申报的债权,是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息债权在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停止计息。但选项C中“债权人C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申报债权”的意思是合同并未终止,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合同终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担保,则视为合同终止。所以你要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