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传统医学并有专长的医师资格考试办法。
(一)具有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民族医药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或民族医药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坚持在医疗机构临床实习,能完成教学任务。第九条学徒应当与导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师徒关系合同。
学徒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随师学习时间从公证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指导教师不得同时带两名以上教师。第十一条师承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学徒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学术经验的传承和技术专长;方法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学徒考核的学徒,应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传统医学学徒考核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学徒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药教师考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两张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学历或学术能力证明;
(五)指导教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其执业的从事中医、民族医药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徒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考试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在15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学徒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考核开始前三个月在辖区内公告。第十七条学徒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证书。第三章真鉴定评估第十八条真鉴定评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申请鉴定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第二十条专长考核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重点考核传统医学基础知识和独特的诊疗技术及临床基本操作;方法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试。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人员应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传统医学技能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鉴定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技能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两张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