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学考试背诵考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引言备考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了,考试会更容易通过。!

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检讨

(1)开始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1.检察院依职权提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是基于相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根据申请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管、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三)立案程序

(1)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规定变更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立案。

(二)对没有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重新申请的,应当决定不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现阶段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拘留必要的案件,可以公开进行审查,并且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NPC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5)处理不必要的拘留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明,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六)审查期限

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发布或变更建议。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7)关闭程序

1.继续羁押: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监护权的变更:

(1)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以我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2)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办案机关未在10日内回复办理情况的,可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我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