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绿化验收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一个目的和意义

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宜林荒山绿化,对提前两年实现贵州基本绿化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管理,及时受理和表彰符合造林标准的县、自治县、市、特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稳步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达标标准

达标验收标准为《贵州省造林绿化规划指标表》1989-2000(附件1)中规定的森林面积指标和森林覆盖率指标。第三条验收对象

通过自查达到造林标准并提交核查申请报告的县。第四条验证和验收

1.自查申报造林标准的县,按照省林业厅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自查,写出造林标准申请报告(附件2)。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确认县造林标准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核查申请报告,并抄报林业部。

2.核查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厅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造林标准核查验收技术规程》进行核查验收。核实验收后,由省林业厅报请省政府表彰奖励。第五条核查基金

各县自查经费由各县承担。

省级核实资金,由申报县先行垫付50%,经核实验收后,资金全部由省承担;达不到标准的,经费由申报县承担。第六条奖励和惩罚

1997之前,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称号,颁发奖牌和造林达标证书,并按达标年限给予奖励。

1998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县”称号,并颁发造林达标证书。

1998未达到造林标准的县,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林业厅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林业局长进行处分。

对受到表彰的县,省林业厅实行随机抽查,若因管理不严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低于《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组织整治,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七条“贵州省先进县”和“贵州省百强县”的表彰活动,一般每年在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举行。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造林绿化考核指标(附件1)

森林面积

森林覆盖率(万亩)

比率(%)

森林面积

森林覆盖率(万亩)

率(%)全省6748.425.54黔东南州1807.6539 . 77黔南州957.324.36黔西南州507.8520.16遵义地区196.725.94。+07.89毕节793.2629.36六盘水200.313.46贵阳92.1425.54。

注:请各地、州、市将上述指标分解到县,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级林业厅备案。

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