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关于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保证人约定互相追偿,按份分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照约定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人约定承担连带保证,或者约定互相追偿但不分摊份额的,对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应当按比例分摊。
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有两个以上第三人,且担保人之间未就相互追偿和连带保证达成协议的。但所有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