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行政程序法的考证

崔不服的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情形适用于当事人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但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本案属于复议前案件,必须复议后才能上法庭。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只能起诉A市政府。当然,管辖法院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B县法院级别不够,不能选A。

有点啰嗦,希望你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