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际经济法学习:中国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

2014国际经济法学习:中国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主要采取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优先、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优惠抵免等原则。税收优惠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纳税人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其目的是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生效。中国与外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了联合国模式的结构。

1.至于常设机构的界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都是按照《联合国示范公约》的规定,大部分协定只有存在6个月以上才被视为常设机构。这一规定比国内税法规定的无论期限长短,类似项目都视为常设机构的待遇更优惠。

2.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预提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是按照缔约双方税收权益分享的原则实行限定税率,一般规定的预提税限定税率不超过10%。中国国内税法的预提税是20%。

3.关于劳务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我们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对个人劳务独立所得和个人劳务从属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处理:(1)个人劳务独立所得的征税权应仅由居住国行使。但是,取得独立劳务收入的个人在来源国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者累计停留超过183日的,应当由来源国征税。相对于我国国内税法的规定,只要在我国境内有独立劳务的个人所得,无论固定基数、停留时间长短,都应依法征税。显然,税收协定的条款要优惠得多。(2)对于从属个人劳务所得,一般规定原则上应由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但是,如果该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来源国停留时间少于65,438+083天,且该等服务的报酬既不是由来源国居民支付,也不是由雇主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则该等从属个人服务的所得应由其居住国征税,来源国不应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