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从业人员考试技能测试
(一)团队合作能力
(二)组织协调能力
(C)沟通技能
(四)社会动员能力
二、基本临床技能
(1)身体检查
1.一般检查
一般体检(生命体征、发育、身体形态、营养状况、意识状态、面部、姿势、姿态和步态);
(2)皮肤检查(颜色、湿度和出汗、弹性、皮疹、出血点和紫癜、蜘蛛痣、毛发、水肿、其他);
(3)淋巴结检查(颌下淋巴结、颈部淋巴结、锁骨上窝淋巴结、腋窝淋巴结、滑车上淋巴结、腹股沟淋巴结)。
2.头
(l)眼睛(眉毛、眼睑、结膜、巩膜、角膜、瞳孔、眼球);
(2)耳(外耳、乳突、听力);
(3)鼻子(鼻型、鼻中隔、鼻出血和鼻腔分泌物、鼻窦);
(4)口腔(口腔、粘膜、牙齿、牙龈、舌、咽和扁桃体、口臭)。
3.脖子
(1)颈部血管;
(2)甲状腺;
(3)气管。
4.胸部检查
胸部检查(胸部表面体征、胸壁、胸部、呼吸运动);
(2)胸部触诊(胸胀检查、声音震颤、胸膜摩擦);
(3)胸部叩诊(肺边界、肺底活动度、对比叩诊、肺边界叩诊、下肺边界活动度);
(4)胸部听诊(正常呼吸音、异常呼吸音、罗音、胸膜摩擦音)。
5.心脏检查
(l)心脏诊断(心前区隆起和凹陷、心尖搏动、心前区异常搏动);
(2)心脏触诊(心尖搏动、心前区震颤、心包摩擦音);
(3)心脏叩诊(心脏边界);
(4)心脏听诊(心脏瓣膜的听诊区域、听诊顺序、听诊内容)。
6.腹部检查
(l)腹部检查(腹部的体表标志、分区和主要检查内容);
(2)腹部触诊(肝、脾、压痛及反跳痛、腹部包块);
(3)腹叩诊(腹叩诊手法及叩诊音、肝浊音叩诊、动浊音叩诊、脾叩诊、肾叩诊、膀胱叩诊);
(4)腹部听诊(肠鸣音、血管杂音)。
7.神经系统
(l)神经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腹壁反射、肱二头肌反射、浅层反射);
(2)病理反射(Babinski征)和脑膜刺激征(颈椎强直、Kernig征和Brudzinski征)。
(2)辅助检查
1.实验室检测
血常规;
(2)尿常规;
(3)套路;
(4)脑脊液常规和生化检查;
(5)肝功能;
(6)肾功能;
(7)血糖;
(8)血脂;
(9)病原检测;
(1O)血清学试验。
2.胸部x光片
(3)现场急救技术
1.人工呼吸。
2.胸部按压。
三、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1)传染病
1.疾病范围
(1)瘟疫;
(2)霍乱;
(3)艾滋病;
(4)病毒性肝炎;
(5)小儿麻痹症;
(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7)麻疹;
(8)流行性出血热;
(9)狂犬病;
(1O)日本脑炎;
(11)登革热;
(12)细菌性痢疾;
(13)肺结核;
(14)伤寒、副伤寒;
(15)流脑;
(16)血吸虫病;
(17)疟疾;
(18)流感;
(19)手足口病。
2.评估点
(1)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和诊断依据;
(2)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
(4)传染病监测;
(五)案件调查和处置;
(6)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7)预防传染病;
(8)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管理;
(9)免疫规划。
(2)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3)职业健康和职业医学
1.案件范围
尘肺病;
(2)硫化氢中毒;
(3)氯气中毒;
(4)一氧化碳中毒;
(5)苯中毒;
(6)铅中毒;
(7)汞中毒;
(8)有机磷农药中毒。
2.评估点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和报告;
(二)职业危害调查与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四)职业健康检查;
(5)职业病危害现场处置和防治措施。
营养和食品卫生
1.案件范围
营养调查和监测;
(2)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评估点
营养调查和监测;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认定和报告;
(三)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4)预防食物中毒。
(5)环境卫生
1.案件范围
水和室内空气的卫生状况及污染事件。
2.评估点
(1)水和室内空气卫生调查与监测;
(2)水和室内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调查、监测和控制对策;
(3)水和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和预防。
四、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
(1)个人防护
1.呼吸道传染病个人二级防护装备穿脱。
2.消化道传染病个人防护装备应穿戴完毕。
(2)样本采集
1.环境样本
(1)水样采集;
(2)空气样品采集;
(3)公共产品的样本收集。
2.食物样本
散装食品(固体和液体)的微生物样品采集。
3.医院消毒效果监测
空气、手、物体表面、医疗用品和消毒剂的样品采集。
(3)现场测试仪器的操作
1.噪声测试仪。
2.风速计。
3.照明器。
4.紫外线辐射计。
(4)卫生处理
1.消毒的分类和方法。
2.消毒剂(戊二醛、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的制备和使用。
3.预防性消毒和流行性消毒。
4.便携式喷雾器使用方便。(一)承担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点,具备实践技能考试资格,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设置等候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点分布图;
3.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设立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各考点,传递考生成绩册,确保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设备配置情况
1.公共卫生类别:
(1)一般仪器: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卷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器应满足体检、吸氧、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的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 * *卫生专用设备:
1)余氯比色计;
2)小气候测量仪;
3)噪声测量仪;
4)紫外线强度测试仪;
5)一氧化碳监测器;
6)二氧化碳分析仪;
7)显微镜;
8)照明器;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探测器;
11)使用上述仪器所需的条件及配套设备: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制备相关试剂及设备;
13)三角板、指南针、铅笔、橡皮擦、半对数纸、绘图纸、草稿纸。(一)实施考试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测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测试站接受实践技能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考试时间;
2.考点应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口腔所需的隔离牙等)。),并提前10天通知考生;
3.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在考前严格查验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考生提交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试用期一年;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中参加考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100,合格分数线60;
6.医师资格执业技能考试期间,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体检和基本操作采用两名考生时,男女考生应分开,女性考生至少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点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