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警察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警察和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察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和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公民;

(2)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助理: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明的;

(二)正在接受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配套工作的情形。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派出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和群众服务;

(二)治安巡逻、卡口执勤、接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和突发案件(事件)秩序、现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事纠纷调解、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窗口服务;

(四)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

(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共场所毒品调查;

(六)信息收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公安机关的;

(七)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在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城管辅助人员应当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城市日常管理,对管理区域进行动态巡查;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纠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管理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信息收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城管部门的;

(六)城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城管辅助工作。第九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未经本部门授权涉及秘密工作的;

(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和城管执法人员履行的其他工作。

辅警也不得从事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第十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延误工作的;

(二)拒绝执行命令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四)体罚、虐待对方;

(五)使用武器和警械;

(六)索取、收受贿赂的;

(7)工作时间饮酒;

(八)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九)受雇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