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期月考试题

1,段对其伤害不负刑事责任。因其年龄为16周岁,且其对田的伤害仅达到轻伤,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标准。

2、制止是故意杀人。终止与未遂终止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因客观外界条件而停止。在赵阳本可以继续杀害洪倩的情况下,他不受客观条件的约束,主观上选择了停止杀害。所以,是故意杀人。

我认为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应该享有特殊的权利。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是公平正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从古代“天子犯法,庶人同罪”的观念中继承下来的。在法律中,享有特殊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弱势群体,如盲人、聋人、精神病患者等。大学生整体上不是弱势群体,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赋予他们特殊权利。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政权的结构性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实行党领导下的科学分工,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应有民主程序;民主方法,如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不搞集中讨论。详见/question/148103819 . html。

5.感受(原创):要培养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处处注意,消费大宗商品要保留凭证,签合同要仔细阅读条款,把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工具。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比如我同学签兼职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看相关条款,后来发现工资太低。在老师的帮助下,他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了合同无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如果对答案满意,选择最佳答案,谢谢~(为完成任务所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