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程序

1.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x0d\ II。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x0d\ III。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 \x0d\ IV。法院任命管理人。\x0d\五、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缩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x0d\ VI。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x0d\ VII。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x0d\ VIII。破产重整期间,重整期结束后,债务人经法院同意,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业务,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x0d\ IX。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第81条)。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请求,法院可下令延长三个月。未按时提交的,由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破产法》第七十九条)\x0d\ X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出席会议,分组讨论、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第82条、第84条)\x0d\ xi。如果表决小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未获通过的,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x0d\ xii。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x0d\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和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由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x0d\ xiii。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债务人应当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x0d\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接管人的财务状况。\x0d\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监事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第89、90、91条)\x0d\ XIV。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债务人执行后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终结,公司恢复正常经营。\x0d\ XV。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