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的两个小问题?

1关于第一个问题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式,即统治阶级的意志“视为法”;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法律的第一个本质是统治阶级将法律视为法律的意志。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必然联系。它不是自发形成和实施的,而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采取的行为措施,反映了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1)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2)法律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是体现统治阶级团结、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的二级本质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被统治阶级确认的行为是法律权利义务的意志,而不是任意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对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是这种历史地、分层次地规定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法律的第三级本质是人的行为和责任。人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需要的体现。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或间接的规范。发展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作出这样的规定必然受到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归根结底是受到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既要看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又要看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总是承认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际权利和义务,而特定的历史条件既有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也有包括政治、文化传统在内的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要看到,归根结底,法的根本性质总是取决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个问题: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各个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组成部分。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而法律责任是因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义务,即因违反首要义务而产生的次要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各个部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与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切法律部门都与一定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

第三,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法律的运行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通过立法机关确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执法是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权力实施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是指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法律监督是指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最后,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和实现了法律的价值。权利和义务是实现法律价值的途径。统治阶级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示和履行,将自身的价值取向和选择转化为国家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来实现。因此,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法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