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关键知识总结(7)
[案例2.11]委托代理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法取得BOT方式建设该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H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某房地产公司与H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其中委托内容为:代理从发布公告到起草合同的整个招标过程,约定H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h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完成招标任务。
在众多投标人中,B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充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将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确定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B公司凭中标通知书与房地产公司A签订施工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60万元,合同生效。
后来在施工合同签订两个月内,B公司要求进入工地执行合同,房地产公司A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某房地产公司因政策原因宣布注销。
因此,B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A房地产公司为第一被告,H招标代理公司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
(1)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60万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承担其施工准备损失及预期利润* * * 300万元;
(2)要求H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中标服务费65438+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H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该退还中标服务费?
(2)H招标机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招标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种,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这种代理活动必须在合同授权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招标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