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落户宁波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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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发[2006 54 38+0]3号、中发[2007]8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1,籍贯或入伍地(不含大专毕业入伍)为宁波。
2.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宁波。
3.配偶入伍后已取得宁波市常住户口;其中城六区安置,其配偶入伍后必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4.转业干部父母有宁波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
5.转业干部配偶是独生子女,配偶父母有宁波市常住户口。
6.父母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未婚转业干部(不含购房落户)。
7.父母均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退伍地在宁波。
8.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在宁波,或一方服役地在宁波。未婚或离异的,可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安置。
9.自主创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因战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
10.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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