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权的正确说法是

关于留置权的正确说法是(a)。

A.?留置权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产生。

B.?留置权不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C.?行使留置权后,留置物的所有权属于债权人。

D.?留置权不能强加于建筑合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留其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权财产。

1.留置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权益。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产生的担保权益。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留置权自然产生。

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不是基于留置物上的关系的,不得留置留置物。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上述牵连关系作了例外规定,即“企业之间的留置权除外”,这也承认了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

3.留置权基于对债务人动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是指占有、扣押债务人的动产,拒绝返还。因此,留置权以动产占有为要件。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4.留置权的效力是双重的。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的债权未清偿前,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就是留置权的留置效力(权能),也称留置权的首效,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