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格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分类的不确定性
B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强诉周春海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周春海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王强2万元,并在某城市日报赔礼道歉。周春海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送达后,周春海向王强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但未能按期赔礼道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促周春海履行判决,但周拒不赔礼道歉。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
1.(1999-2-87)王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是多少?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d
考点申请民事执行的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本题中,王强为自然人,故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为1年,选项D正确。
2.(1999-2-88)这个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A.b县人民法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B县人民法院执行。
D.可以由B县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王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回答a
测试中心的执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的判决属于民事判决,应由财产部分执行,故应由一审法院B县人民法院执行。选项a是正确的。
3.(1999-2-89)周春海拒不道歉,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A.周春海支付滞纳金。
B.对周春海处以罚款
C.拘留周春海
d .通过公告、报纸刊登等方式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信息,费用由周春海承担。
回答ABCD
检测中心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费。”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又不恢复名誉、消除对方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并处罚金,也是正确的。
4.(1999-2-90)假设法院执行过程中,王强与周春海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周春海可以不赔礼道歉,但需支付王强1万元赔偿金。法院得知后应该怎么做?
A.不准,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不允许,但不问,不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C.允许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c
论考点民事诉讼和解的实施
详细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从1998年6月至18年2月,济南厂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30吨,货款到账。同年第七年,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第一批10吨原材料,货到第三天收到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这个化工厂的原料价格上涨,济南厂就停止发货了。南京公司因为缺少生产原料,几乎停产。经过几次催促,南京公司无奈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从上海某化工厂购买了20吨这种化工原料。同年9月底,由于厂家太多,这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立即一次性发货20吨,并通知南京公司收货后再装车发运。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工厂不发货,并终止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济南厂不同意,因为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所以强制交货。货物到达南京后,由于无处存放,南京公司不得不将这批化工原料转移到武汉某化工公司。谁知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船在安庆江上撞上了重庆海运公司正常行使的客船,货船上的部分化工原料泄漏到江中,污染了沿江的贝类养殖场。同年10年初,济南厂催南京公司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问题86-90
5.(2000-2-86)济南工厂起诉南京公司货款问题,管辖法院为:
一、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相关人民法院
C.无锡市相关人民法院
D.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b
考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意见》第19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根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货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运或交付应在货物装运地进行。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故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