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专题:清代主要立法简介。这个问题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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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主要立法1。清朝入关前的立法思想,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初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促进了立法的发展。其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皇太极确立的“参与汉民族法律文化”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参汉”是指引进或借鉴汉民族(明朝)的法律制度,“酌金”是指适当记录和整理精金时期原有的习惯法和旧法令。两者合在一起,就是干扰先进汉政权的法制。1644年,清初,面对前所未有的辽阔疆域和众多人口,面对比关外原行政区更为发达的汉族地区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新的统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清统治者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于国体”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法”即详细演绎或借鉴《大明法》,以《大明法》为蓝本;“参州制”就是入关前适当参考旧的法规制度。清朝的主要立法(1)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设立法规厅,负责修改法律。第三年初,法律完成,称为《大清律例》,次年三月正式颁布。雍正三年(1725),雍正五年制定颁布《大清律集》。至此,大清律基本定型。乾隆初年,进一步逐条审查法度。乾隆五年(1740)后,以“大清律法,并始终遵守”为名,出版发行中外法度。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乾隆十一年(1746)规定“规定五年小修,十年大修”。至此,条例如期修改,形成定制。法规体系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更有效、更全面地发挥封建法的作用。(二)《大清法典》的制定《大清法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总汇。始于康熙时期。康熙朝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都是在前朝礼制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制定雍正、乾隆、嘉庆、光绪。这些法典被后人统称为“清代法典”或“五代法典”。《清代正典》按照“以官促职,以职促政”的思想,详细描述了清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在每一个机关下,都列有该机构的组织结构、官职、品阶、职责和权限,并考虑其历史沿革,记载历年重要事例。因此,《清惠典》不仅是清代行政法规的全集,也是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的集大成,成为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典。(三)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疆域最大、人口最多的多民族国家。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管理,清廷制定了适合当地经济文化水平和风俗习惯的具体法规,如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少数民族的《范丽元规》,以及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法规,如《西藏善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西藏善后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新西藏政策纲要》第十九条等。青海善后十三条,青海禁绝十二条,西宁举青海蛮夷为例,适用于青海少数民族。以及适用于苗疆地区的各种条例、禁令、章程的内容和特点。1.刑事立法。2.民事和经济立法的发展。3.旗人特权的维护与满清统治。4.维护民族地区刑事立法的统一性和有效法律控制。清代法律制度在基本精神、总体风格、核心内容、主要制度等方面,都是唐宋尤其是明代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的直接延续。在巩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皇帝的绝对权威方面,大清法律直接继承了明朝的制度,把维护皇权作为法律的核心。(一)“谋反”罪的重刑与严罚《明法》继承了《明法》的规定,“十恶”加重重罪是对侵犯皇权的“谋反”、“谋反大罪”等罪行的处罚。而且清朝还扩大了叛国罪和叛国罪的范围。如“文字禁忌”、“表演不当”,往往被控“极度精神错乱”和“任意议论国事”,并以重罪论处。(2)继“汉奸党”罪一条之后,清朝的法律,除了《大明律》附则中所有关于汉奸罪的条款外,也是以加强皇权、削弱各旗主势为基础,严禁内外官交游。(3)以思想和文字定罪,在明末清初建造“文学监狱”,实行思想文化专业化。随着萌芽资本主义的发展,思想意识领域出现了一股开明的民主思潮,对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以汉人为主要成分的知识分工中存在着强烈的反清情绪和民族意识。这些“异端”思想对封建专制统治构成潜在威胁。在这样严峻的客观形势下,清朝统治者采取严刑峻法,实行前所未有的思想文化专制。历史上的写书、写文章、吟诗、读文章等事例。,在言语上触犯统治阶级,招致灾难,被逮捕、监禁,甚至被处死,屠体、牵连亲属的案件被称为“文字狱”。据不完全统计,仅在被称为“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个朝代,就有108字监。由于清代法律中没有文字狱条款,这类案件往往按照谋反和情节严重的违反来处罚,极其残忍。大兴“文字狱”的结果,一代文人“战战兢兢”。从《史景迁与雍正书》看文字狱刑罚制度的变迁:清代法律除了传统的掴、棒、狱、流放、死刑等五刑制度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罚方法。1,迁移。迁徙是将罪犯强行迁离原居住地进行安置,未经政府允许,不得返回原居住地。2.放逐军队。清朝的流放制度直接继承了明朝的制度。清朝的流刑也分为极边、烟薰(4000里)、远边(3000里)、近边(2500里)、近旁(2000里)五等。流放的刑罚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分配。为了解决距离的标准问题,乾隆时期专门制定了五军道里表,载入大清律法,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充军地点。3.发送。派遣是清朝创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指把罪犯送到边疆地区给驻军官兵做奴隶。这是比流放更重的刑罚,大多适用于政治犯。比如一些文字狱案件,罪犯被送到新疆伊犁等地。4.尸体。屠尸是清朝规定的野蛮刑罚。按照清朝的制度,本该死亡年处死的犯人,如果在死亡年行刑之前死亡,或者耿死在狱中,还是要被宰杀的。5.砍头监绞监。清代的死刑有死刑、斩首、绞杀等几种。对于普通的罪行,经常使用死刑和绞刑。斩首和绞刑可分为“拍板”和“督侯”两种方式。所谓“判”,是指那些性质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毫无疑问被判处斩首或绞刑,并在当年秋分后执行死刑的案件,称为“斩刑”或“绞刑”。对那些尚有疑问或有借口的案件,判以“缓刑”,称为“斩首缓刑”或“绞杀缓刑”。被判处“取保候审斩首”和“取保候审勒颈”的罪犯,当年不会被执行死刑,而是被暂时关押到下一次秋季审判或法庭审判。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一)典当权清代进一步明确了典当的性质。雍正十三年(1735),上谕说:“民间生活契约者有一段时间借贷,但不在买卖税之例。”承认代码的抵押性质,与买卖合同分离,代码合同不需要政府加盖公章,不需要缴纳代码的税,也不需要切割征税。(二)继承制度清代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法继承和爵位继承。宗是近祖之庙,只是远祖之庙。宗法继承通常以长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没有长子的有长子,以下依次为次子、次子、长子、长孙、次子、次子。允许独生儿子结婚,即一人继承两家。独生子是清朝的独创。(三)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措施明末清初,战争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造成田地荒芜,百姓流离失所的局面。清朝初期,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首先,颁布了许多法律和法令来减少或免除税收。第二,鼓励填海。正式确认了农民收回土地的所有权。同时,还给予新开垦土地免税的优惠政策。第三,发布了“更名领域”命令。“改田”是官田向私田转变的一种表现,主要是指明末农民大义爆发后,明朝诸侯的部分土地被农民占有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