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看守所民警的采访问题
监狱工作要以现代监狱理念为指导。所谓现代监狱观,是指一种与现代社会及其主流思潮相契合的、反映社会文明和人类进步的对监狱的信仰状态。它是社会主观要求和监狱客观实际的有机统一。[6]现代监狱理念的核心是现代法治理念,也就是说,监狱的工作要以监狱运行的法治化为指导,以监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来保障监狱职能(公共* * *职能)的正常发挥,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现代监狱的制度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人性、人权、正义、民主、自由、平等和效率的基本价值,合理控制和保障罪犯的权利,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1.2.2监狱工作要点
监狱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应该是“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机构,监狱对其生产的公共产品的定位应该设定为使罪犯认同社会的普世价值,回归社会后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适应、洗心革面的“新人”。中国监狱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监狱工作要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上来,积极端正犯罪价值观,稳步促进犯罪行为的改造,把曾经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为建设社会的积极公民。
1.2.3监狱工作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种手段。一是监管手段,主要是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迫使其遵守监狱规则,从而对监狱起到震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教育改革的手段。通过教育,罪犯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文化思想素质。第三,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这三种手段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支撑的,有时还可以相互替代。
但对于如何让罪犯发挥作用,却有针锋相对的争议。有人认为,犯罪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犯罪劳动只能是一种艺术性或耗能性劳动。通过劳动,罪犯可以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还能消耗精力,防止罪犯在监狱闹事,再次犯罪。当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对监狱的经费给予充分保障,不能从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资金。另一部分认为罪犯的劳动应该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笔者持后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应该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总的来说,以上三点与规范研究的内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