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学考试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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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它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二、具体实施

(一)备案监督

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不成立、违法立案案件的发生。

(1)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违法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非法使用犯罪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案件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审查逮捕阶段的监督。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然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2)对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监督:对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不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申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仍不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调查核实。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遗漏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4)审判阶段的监督

代表国家起诉,代表国家监督法庭诉讼。

1.法院诉讼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办案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判决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有效裁判的监督

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㈤实施阶段的监督

1.死刑执行的现场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监督。

2.监外执行的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应当将书面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发送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复核。

3.减刑假释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经法院审查裁定,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整改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