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首次不处罚的标准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首次违反《广告法》规定,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以主动改正,广告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首次不予处罚的措施。
第一,首次明确了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广告法的首次免责主要适用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广告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轻微的广告内容违规、未按规定进行广告备案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法还是会对严重的或者故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广告法第一次处罚的确定标准
1.首次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首次违反《广告法》规定,之前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2.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性质轻微,不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严重问题。
3.主动纠正:违规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无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对社会没有不良影响,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广告法第一非处罚的实施程序
1.发现违法广告活动后,广告监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
2.符合第一次处罚认定标准的,广告监管部门将向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违规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广告监管部门将进行复查,确认整改效果。
4.整改到位的,广告监管部门不再处罚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
总而言之:
广告法第一个非处罚标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原则,旨在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引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行为,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以达到《广告法》中首次不予处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58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使促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