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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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因此,本案中,A公司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了“蝴蝶”商标,构成了对驰名商标“蝴蝶”的侵权。

(三)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因此,A公司更名已构成对驰名商标蝴蝶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