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市复员军人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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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评分标准

1,军龄分数。从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起,至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不含集体立功)得分。平时每次获得三等功奖励会得到1分;平时每获得一次二等功,战时每获得一次三等功,加5分;战时每获得一次二等奖,加10积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分别加8、4、2分。因同一原因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分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船舶工作不得分。根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满5年加5分,超过5年每增加1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1-4年不加分)。

4.学科分数。警告3分,严重警告5分,记过10分,记大过15分,降级(职级)或降职(职级)20分,撤职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到多种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5、滞留部队干部得分。无正当理由留在部队的干部,上一年度安排的行政岗位(含公务员管理和工资规范管理)减12分;上年安排到其他院校的,减5分。滞留部队干部考核分按年度累计计算。团级转业干部安置在区县时原则上不再安排行政职务,安置在中央单位和市直单位时适当减分(未减分)。

注意安置条件

1.获得一等功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被安置在市或城六区行政机关,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舰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被安置在郊县行政机关,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有关注意事项

1.各区县复员安置部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和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县团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标准进行。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必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评分标准。

3.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岗位资格。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有关材料,须经市军办审核同意。

郊县转业干部安置倾斜政策

1,给予郊县10比市区高20个百分点的倾斜。

2.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并从事飞行、海军舰艇工作满10年、安置在郊县机关的非师级军队转业干部,可批准增加编制。

3、郊县全额参照公务员管理并纳入工资规范的事业单位接收的转业干部,可以相应增加事业编制。(其他机构因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超编的,可继续执行适当增加编制的规定。)

4、安置机关根据行政调动的营级以上干部,符合下列任职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所需职位单列:

一是确定担任师职的转业干部为研究员。

二是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担任团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的转业干部,可指定为调研员。

三是转业干部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三年、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满五年,或者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不满三年、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不满五年的,可以指定为副调研员。

四是担任营级领导职务满3年、营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或者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的转业干部,可以指定为参谋长。

五是担任副营级领导职务满3年、副营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的干部,可指定为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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