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考试指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发放相关问题解读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发放相关问题解读
注册管理机构收到执业兽医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考核合格的,发给兽医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管理机构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发给助理兽医执业证书。
兽医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名称、执业范围、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兽医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兽医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被吊销未满两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禁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传染病的。
执业兽医变更其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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