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的现实问题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诚信原则;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分管一个单位或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四)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行业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
(5)组织能力强;
(六)身体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配偶关系。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督交接。
3.(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进行鉴定和严格审查,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核并报上级批准后予以销毁。
(3)会计档案到期,但未清偿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取出,单独归档,由档案部门保管,直至债权债务清偿为止;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应派员监督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审计部门应当派员监督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注明“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写出书面监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单位领导,一份存档备查。
4.(1)会计档案提供给本单位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批准。
(2)向外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者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还日期登记清楚。
(3)会计档案的借阅者不得在档案上涂写、标记,不得拆散原卷,涂改、调换、取出或复印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取出或复印原件)。
(4)借出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