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3

1,A:

李在1992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 *罪),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从重处理;2000年故意伤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与前罪并罚;

杨在1992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 *),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杨在此次抢劫中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应与2000年的盗窃罪数罪并罚。

一、李、杨于1992年5月相互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由于抢劫本身含有致命的暴力,李、的行为应直接定性为抢劫。但由于抢劫致人死亡,且两者属于同一犯罪,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李、杨于1992年5月相互抢劫,致被害人死亡。2000年4月被逮捕时,前罪的追溯时效未过,故前后两罪应为数罪并罚;

第三,杨某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参与的抢劫犯罪涉及同案犯李某的犯罪事实,属于特别自首,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答:

曾等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何定罪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了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或者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