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技能考试
考试机构或者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和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要求,以及: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点,具备实践技能考试资格,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设置等候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点分布图;
3.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设立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各考点,传递考生成绩册,确保考试秩序和纪律。
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考点为例,其下的执业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应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立若干考点,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2)在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点地图。
(3)设置考生等候区,方便考生等候考试。
(四)有合格的保密室存放试卷和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各考点,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实施
(一)实施考试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测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测试站接受实践技能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考试时间;
2.考点应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口腔所需的隔离牙等)。),并提前10天通知考生;
3.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在考前严格查验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考生提交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试用期一年;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中参加考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100,合格分数线60;
6.医师资格执业技能考试期间,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体检和基本操作采用两名考生时,男女考生应分开,女性考生至少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4章第19、20、21条。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点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实践综合三部分。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的内容和形式以卫生部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如下:类别考试科目: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内科基础诊断学、医德医风、传染病、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 中医儿科学、针灸学以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基础、医德、传染病、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学、规定学历助理医师(含中医经典著作)、 中医诊断学、中医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基础、医德、流行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基础、医德。 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基础诊断学、医德、流行病学、药理学、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 针灸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诊断基础、药理学、医德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针灸。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的问答式考试评分方式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强,随意性大,考试范围有限。选择题考试消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兼容性题),共有A1、A2、B1、A3、A4五种题型。
A1型题(单句最佳选择题):每题由1题干和5个备选答案组成。这个问题的题干是一个叙述性的单句。备选答案中,只有1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他四个都是干扰答案。干扰答案要么完全不正确,要么部分正确。
A2型题(带案例总结的最佳选择题):题型结构由1个简要病历和5个备选答案组成,其中只有1为最佳选择。
B1型题(标准兼容题):题型以五个备选答案开始,备选答案后至少提出两个问题,要求考生选择一个与每个问题密切相关的答案。在一套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择一次或多次,但也可以选择一次。
A3型问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问题的结构是首先描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场景,然后问两到三个相关的问题,每个问题都与最初的临床场景相关,但考点不同,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型问题(案例串最佳选择题):先描述一个以单个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场景,再问3 ~ 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发展时,可以逐渐补充新的信息。有时会陈述一些次要的或预先假定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案例中描述的具体患者没有必然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于回答问题非常重要。每个问题都与最初的临床情景和随后的变化有关。回答这类问题必须基于问题提供的信息。注册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体检中心网站填写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并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第二步:考生可在4月中旬前凭“个人身份证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国医大体检中心网站查询和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第三步:考生确认所提供信息无误后,即可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现场注册
1,查看各城市考点具体报名通知。
需要了解:现场确认地点、现场确认时间、报名费、报名材料等。),打印并复印每张表格,加盖公章。
2.带上材料和钱,去现场确认。
材料一般包括: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护照、台港澳地区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考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报名时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的,可凭本人近期免冠照片提交所在单位出具并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凭此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方可参加考试。证书副本由测试中心保存两年。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毕业证书遗失,应提供学籍证明,必要时提交省教育厅出具的相关学历证明)。3)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含校准记录和变更记录)。
4)网上报名后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如申请人人事关系在用人单位,请在表格“工作(试用)单位”一栏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的,请在表格“工作(试行)”一栏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专用章和用人单位公章。
5)见习医疗机构出具的见习考核证明原件1份(从报名网站下载并填写,见习时间书写格式一般为:200 ×××年××月×日—2008 ×月×日)。
6)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工作的,还应提交指导教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学徒资格证书》、《传统医学专业知识证书》和《传统医学学徒和专业知识资格考试证书》。
对某些考点的要求:
7)持外省市医学院校毕业证报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查询表。
8)凡未列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的学校,报名时应提供省级教育部门(大专或中专学历)或相关网站(本科及以上学历)出具的学历证明。
9)符合报名条件且外地户籍、本市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的考生,应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授予医师|
申请表中“工作(试用)单位”一栏还加盖了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专用章和用人单位的公章。
10)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提供已过原一年试用期的见习考试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以上医院)培训满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有的考点现场拍照或提交照片,考生画像由考点收集并付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的考生,将在资格审查现场为其提供一台电脑,当场录入个人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考点将采集考生画像。个人肖像采集完成后,考生应认真核对打印表格内容及其照片,并在指定位置签名,承诺诚信参加考试。考生应在审核现场认真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名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如报名信息与审核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报名考试费:每个城市每个专业300-500元。有的考点把实践技能考试和笔试的费用分开,先交技能考试的费用,技能合格后再交笔试的费用。不单独上交的,技能考核不合格的,给予笔试考试费退款。
小费1。根据考生考点的具体通知,不要忘记加盖公章,注意公章的位置。有考点建议照片上不要加盖公章。注意签名。2.关注县级市考点具体现场确认时间。这个一般是考生所在单位通知的(有些市考点的网上通知比较详细,也会有。)
3.如果错过了网上报名,在现场确认时会允许部分考点进行补报,包括修改网报信息。
4.网上下载的所有材料和复印件必须是A4纸。
5.所有考生必须到审核现场确认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集体办理本机构医师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场所、执业类别和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未取得医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因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a)死亡或被宣布失踪;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暂停医师执业两年;
(六)有国务院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登记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注销登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医师暂停执业两年以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消失的,重新执业的申请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通过,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注册后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个体行医的医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