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12的真题C。选项A能否向C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和占有返还物的权利?它还能要求什么其他权利?
又是同一个问题。权利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和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二者均可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在这种立法和研究层面,大陆不可能深入到任何一个篡夺占有的善意特定继承人。把你的“首先,还有别人”一个个按下去。
首先,物的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和物的返还请求权对于《物权法》第245条来说是不同的名称,都是一个东西。
另外,C可以直接行使34项原物返还给C的请求权,这种物权请求权不受预定期间的限制。还可以对C行使245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内预定期间的限制。你可以直接对C行使这两项权利,也可以曲线救国,要求A割让,A对C自己行使。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B的目的是回到占有状态,B可以自由选择。C选项虽是路径之一,但正确。正确的C选项并不排除B选择直接对C行使权利,甲方主张丙方返还占有权的权利与乙方主张丙方返还占有权的权利并不相同,甲方的请求权因合同关系的消灭而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B对C直接行使的请求权,是B自己对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B可以直接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先拿A的权利给C,再在C上行使,你可以说B脱裤子放屁没有意义,但你不能否认B可以脱裤子放屁,你不能禁止B脱裤子放屁。这是一个逻辑测试。
还有,这个题目给出的是时间条件,租期是1年,租期到期意味着已经过了1年。间接给出了1年因过了预定期间而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条件,所以D说可以行使是错误的,第245条第2款后半句不考虑预定期间也是错误的。
至于占有人的继承人如何行使返还占有的请求权,则不是本题的考点。日本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台湾省民法典则用数条规定了侵占占有和强占占有的一般继承,并未规定能否对侵占占有的善意特定继承人行使返还占有的请求权。台湾省仍有争议,大陆物权法用篡夺一词规定形成权行使的对象。侵占财产的继承人没有一般继承和瑕疵特定继承的概念,更谈不上侵占财产的进一步特定继承。这个问题就像那个问题一样简单。1中隐藏预定期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