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的几个基本知识问题

1.错误理由:人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

2.错误理由:没有主人是第二位的,攻与防并重。

3.错误原因:从静态到动态。

选择A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明显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或者倒卖发票、倒卖船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劫、聚众哄抢、敲诈勒索、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法判处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有前述行为之一,或者依法被公安机关判处罚金、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刑罚执行期满后3年内有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教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独霸一方,作恶多端,欺压群众,积习难改,扰乱社会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或者生活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予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10)法律规定需要劳动教养的其他情形。

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决定要从严掌握。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中违法犯罪,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身份,应当根据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不得对精神病人和愚蠢的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盲、聋、哑、重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妇女,以及因6 0周岁以上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同时在劳动教养场所外执行。犯罪嫌疑人自伤抗拒审查或者逃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确定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犯罪的台湾省居民和在大陆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