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8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1.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统一、船员配备不当或船员不合格。

1.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业船舶和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

(2)船舶证书不统一、船员不统一或船员不合格”。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船罚款2000元;(2)40-101马力的渔船,罚款5000元;(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8000元;(4)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2.行为名称: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1.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业船舶和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沿海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无船名、渔业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对船东处以该船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马力12及以下的渔船罚款3000元;(二)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罚款5000元;(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罚款8000元;(4)41-79马力的渔船罚款20000元;(5)80-148马力的渔船罚款30000元;(6)马力149及以上的木质渔船罚款50000元;(7)马力149及以上的钢质渔船,罚款100000元;(八)新建渔船按相同马力加倍处罚;(9)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三。行为名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相关法律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禁止出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如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而改变主机功率,将处以终身罚款。”

b .《山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船罚款2000元;(根据b)

(2)40-101马力的渔船,罚款4000元;(根据b)

(3)102-184马力的渔船,罚款6000元;(根据a)

(4)马力185及以上的渔船,罚款10000元;(根据a)

(5)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四。行为名称:使用过期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和航运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期满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航行,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65438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船罚款2000元;(2)40-101马力的渔船,罚款5000元;(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8000元;(4)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5.行为名称:未按要求书写或悬挂渔船船名和编号,或遮盖、涂改、伪造。

1.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以罚款: (二)未书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名称和编号的。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船,罚款1000元;(二)80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罚款2000元;(3)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不及物动词行为名称:擅自安装用于采集和捕捞水产品的潜水设备。

1.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安装捕捞水产品的潜水设备的”。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渔船罚款3000元;(2)40-101马力的渔船,罚款4000元;(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5000元;(4)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七。行为名称:渔船无证出海。

1.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条例》

《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未持有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65438元+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船罚款500元;(2)80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1000元;(3)渔船检查期间,燃油补贴,由相关渔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4)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八。行为名称:冒用或套用证书。

1.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渔业船舶名称、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冒用他船的名称、号码或者证书”。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马力12及以下的渔船罚款3000元;(二)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罚款5000元;(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罚款8000元;(4)41-79马力的渔船罚款20000元;(5)80-148马力的渔船罚款30000元;(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船罚款50000元;(7)马力149及以上的钢质渔船,罚款100000元;(9)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九。行为名称:未配备、填写不正确、污损或丢弃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1.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配备、错误填写或者污损、丢弃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的”。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船罚款500元;(2)80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1000元;(3)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X.行为名称:未按要求配备救生、消防器材。

1.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在离港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船罚款500元;(2)80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1000元;(3)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Xi。行为名称:水边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

1.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业船舶和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近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凡在水边作业不穿救生衣的,罚款500元,以此类推。(2)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信息终端设备的。

1.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机动渔船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59马力及以下的渔船,罚款1000元;(2)60-184马力的渔船罚款3000元;(3)马力185及以上的渔船,罚款5000元。(4)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十三。行为名称:1进出渔港未办理出入境签证者。相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业船舶和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40马力以下的渔船罚款500元。(2)40马力及以上渔船罚款1000元。

(3)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14.行为名称:1,非法装载货物,影响船舶适航。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罚款1000元(马力和马力同等对待)。

15.行为名称:改变作业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改变用途(作业性质)。

1.相关法律依据:根据2000年渔业法定调查规则。

第2条1,5,7,2○。

3 .“改变航行区域、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者用途的,应当向船舶检验部门申报临时检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马力12及以下的渔船,处2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船罚款3000元;(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罚款5000元;(4)41-79马力的渔船,罚款8000元;(5)80马力及以上的渔船,罚款10000元;(6)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十六。行为名称: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

1.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2、具体处罚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1)马力在102以下的船舶罚款5000元;(2)102马力及以上的船舶,罚款10000元。(3)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十七。描述:

1,本标准指以下行为: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非法捕捞活动后果的;

(二)接受渔政监督执法人员检查,态度良好,配合渔政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渔业行政处罚;

2.本标准中的较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1)一年内非法捕捞三次以上的;(二)造成渔业安全重大事故的;(3)非法捕捞影响较大的;(四)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3.未涉及违法项目等其他特殊情况,由市处罚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十八、本细则自2012 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