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相关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开展物业服务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物业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使用配套设施设备。但如果这个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了多个相对独立的小区,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批准意见,并将批准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确认无异议后,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业主大会的筹备第九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次业主大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筹备组召集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召集人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在通知期限内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不得成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七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