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役士兵安置审核材料有什么要求?

以下内容为2065438至2008年山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档案审查材料要求。

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按《干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做到完整、连续、真实、规范。证明材料作为确定安置去向的重要依据,在档案审查和移交过程中,必须与档案记录相互印证和使用。所有需要复印的证明材料应为A4纸。

1.凡在省直单位和太原市安置的军转干部,应提供安置去向证明材料,填写《省会城市安置调查表》(见附表)。随配偶提供: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有工作的,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证明(加盖同级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印章)、配偶工资证明(加盖单位财务章);配偶无工作的,还需提供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加盖街道印章)。随父母要求: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有工作的,还需提供父母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单位证明(加盖同级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章)、父母工资证明(加盖所在单位财务章);父母无业的,需提供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加盖街道印章)。

2.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提供:立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徽章原件及通令复印件(加盖保密室印章)。有三等功奖励的,应提供通令复印件(加盖保密室印章)。

3.安置在太原市以外城市的转业干部,除回原籍和入伍地外,应将参考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用A4纸复印,统一装订在档案附件的最后一部分;如果证明人是配偶,结婚证应复印在A4纸上,装订在档案附件的最后一部分。

4.边远艰苦地区、高寒海岛、特殊岗位在转隶表及批注中进行认真筛选核对(高寒海岛批注需兵团以上单位政治部盖章,其他批注需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盖章)。并对安置去向由撤销、合并、降职、改组、搬迁单位范围确定的转业干部,在备注栏中标注“撤销、合并单位转业干部”字样。

按照以往的工作经验,山西省一般处于平职或降职的共青团员位置。副团职被平级或降职为虚职;营级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最好安排主任科员,一般情况看分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