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盖最新法规和真实犯罪案例2022
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是下游犯罪,必须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明知是掩饰、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以掩饰罪定罪处罚。事先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 * *犯论处。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剪卡”行动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摘录)。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诈骗罪。在办理涉及“两证”犯罪的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上述三种犯罪界限的问题。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以信用卡为例:(1)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而参加诈骗团伙或与诈骗团伙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转账现金的,均可按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将信用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后,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代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出租或者出售信用卡给他人,未实施其他行为,有助于信息网络犯罪受到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主客观证据相结合,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确保准确定性。
案例分析:本案律师接手后,首先提出了案件定性的问题。本案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重于包庇罪,应从案件的法律分析或客观证据来认定。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后,改变了罪名,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存在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定案的标准,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意见。被告人认可起诉书最终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认罪认罚。律师积极联系受害者并进行赔偿。经过多次协商,他达成了赔偿协议。虽然做了部分赔偿,但还是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隐瞒犯罪所得等下游犯罪中,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的并不多见。最后也达到了从轻量刑的好效果。
陕西省Xi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陕西* * * *号。
公诉机关Xi安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男,出生于* *省* *市,汉族,无业,住* *省* *市* *区* *镇* *村。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月* *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Xi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X,陕西XX律师。
Xi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以“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起公诉。(20**)**,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为获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此案。审判现在结束了。
经审理发现:
20**年**月,被告人唐X通过QQ聊天软件(身份信息不明)联系到网名为“去* *路怎么走”的男子,被告人唐X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卡取钱的方式为该男子转移赃款。该男子按取款次数向被告人唐X付款,并以快递方式将20个名为田X的账户邮寄给被告人唐X。被告人唐X与郭XX(已判刑)取得联系后,指使郭XX用其身份证办理* *银行卡并交给被告人唐X,被告人唐X将* *银行卡的信息告知该男子,随后被告人唐X与郭X开始在* * * * *省等地的银行取款,并将赃款转入该男子提供的银行卡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65438 * * 20 * *日* *时许,被害人蒋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3万元,该3万元钱款被转入户名为郭XX、尾号为**15、尾号为**26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内。被告人唐×在接到名为“怎么去* * *”的男子的指令后,指使郭×于* *年* *月* *日左右持上述两张银行卡在* *省建设银行* *支行、* *省农村商业银行将被盗的29900元全部取出,通过ATM机转账给该男子。
2.20**月* *日* *时左右,被害人田X被电信诈骗人民币* * * *元,并将人民币* * * *元转入账号为* * * *尾号为**52 *的交行卡内。**月* *日* *时左右,被告人唐×接到一名叫“如何到* * *”的男子指令,在* *省人民* *路交通银行,通过ATM机分两次将账号为* * * *元的交通银行卡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X的家属代为达成谅解,将被盗赃款人民币* * *元退还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 * *元退还被害人田X。
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捕过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视频监控及手机截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赵X自愿认罪并签署声明,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Xi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X能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的辩护人辩称,其认罪认罚,且已退缴部分赃款,取得谅解。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调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监禁一日。即**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止),并处罚金* * * * *元(以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为限)。
2.未追缴的赃款,应当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Xi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刑法条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隐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处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行不查验有关证件,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勘测和城市公共设施等废旧专用设备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查处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虚假信息,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隐瞒、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2009年6月11日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联系、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转化、转移方法、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除外:
(a)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而协助转换或转移财产;
(二)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变更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的;
(七)可以认定行为人知道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收益错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隐瞒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以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将犯罪所得及其利益混入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场所的经营收入中,协助转移转化的;
(三)以虚构交易、虚构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假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协助转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帮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赌博所得的;
(六)协助携带、运输、邮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出境的;
(7)以上述规定以外的手段协助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隐瞒或者变相隐瞒犯罪所得,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认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决,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理。
上游犯罪事实能够确认,因行为人死亡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能够确认,依法定罪处罚其他犯罪,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产生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称资助,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的恐怖组织或者个人筹集资金、提供物质或者提供场所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120-1条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策划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法法发[2021]21号,节选)
第四,共同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当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数额、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确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决定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