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检察官只出现在刑事案件中?

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法律业务可分为七大类,即公诉、侦查监督、反腐败、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监狱。

在这些主要的法律业务部门中,公诉、侦查、监督属于刑事诉讼业务,反贪、反渎属于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控告申诉属于申诉、举报、信访等业务,监狱属于刑罚监督业务,人民银行属于唯一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业务。

中国的检察官可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发挥监督者的作用。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审查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发现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诉,到再审法院进行诉讼监督。此外,各地正在审理公益案件的民事公诉业务。1991,河南省检察机关审理过这类案件,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相关主体起诉(如环境污染、群体侵权案件)。

从本质上来说,外国检察官的权力与中国类似,他们代表国家以检察官的身份出现,这是全世界检察官最重要的业务之一。略有不同的是,有些国家的检察官有权调查普通刑事案件,可以介入他们认为必要的刑事案件(比如在美国,美国检察官甚至可以随意介入他们认为必要的民事案件)。在中国,检察官只有权根据个别法律直接调查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和刑事案件。有些国家有刑事侦查指挥权,可以指挥警察侦查刑事案件(即“指导侦查”,代表国家是英国),而我国检察机关还在探索此类业务。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相对独立,可以以个人身份开展检察工作,所以一般没有“检察院”这样的部门,一般称为“检察院”,隶属于司法部,这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审判机关不同。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检察官的地位和作用与英国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