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介绍英语作文

香港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珠江口以东,与广东省深圳市接壤。它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为1,092平方公里。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1840鸦片战争后香港被英国占领。根据1984年12月6日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两国政府于7月6日举行了交接仪式,宣布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样,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和长期愿望就实现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生效。《基本法》清楚明确地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制度。

高度自治中国政府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这个统一的国家,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港人治港”是指香港特区由香港人自己管理,中央不派官员到香港特区填补当地的官方职位;“高度自治”是指除应由中央管理的外交和国防事务外,香港特区对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享有完全的决定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央不干预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第二,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无须中央批准。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职权的方式。

政治制度香港特区实行民主政治制度。香港的主要权力机关是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和终审法院。此外,还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行政会议,以及独立运作并向行政长官负责的廉政公署和审计署。香港特区政府是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下设政务司、库务司、律政司和各局、处、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行政长官有权罢免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有权弹劾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应当对立法机关负责;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应当互相监督、互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他或她的双重身份赋予他或她广泛的职能和权力。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区居民中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他或她可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董建华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经济制度香港特区实行自由经济制度。这一经济体系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金融、银行、贸易、工商、房地产、航运、民航等领域。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个人财产权,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完全用于自己的目的。财政收入不得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和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减税、免税和其他税收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自行制定货币和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自由运作。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港币将继续自由兑换。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将继续运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保障资金在特区内的自由流动和进出特区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资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并可自行规定这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工作和技术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单独关税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

文化教育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教育、文化、科学和技术政策。各类教育机构保留自主权,享有学术自由。他们可继续从香港特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使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区以外求学的自由。香港特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信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信徒保持和发展关系;宗教团体可按其原有惯例继续开办神学院和其他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的民间团体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他们也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