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构成——主观要件

我想你明白1号案中直接故意伤害致死的原因。

至于例2,是间接故意的典型案例(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追求正当目的而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3)突发情况下鲁莽捅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结果论,即如果存在A只有伤害的事实,而没有死亡,那么B构成故意伤害,如果A死亡,那么B构成故意杀人。

说说例1和例2的主观差异。在1号案中,B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伤害(跑回家拿刀,持刀捅人并逃跑,均说明B的主观故意只有故意伤害,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在案例2中,B处于愤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主观犯罪故意,只能认定为犯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