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第三卷民事诉讼重点考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司法考试第三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重点考点。我们都熟悉民事纠纷。相信大多数人都不清楚民事纠纷涉及多少个重点考点,那么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和非法,这就引出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含义: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或财产权发生的纠纷。

(二)功能:1。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2.围绕财产权或人身权发生的。

3.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问题。

4.私人性质的纠纷

?小女孩被小男孩骚扰。前者用小石子回击,后者受伤,眼部伤势严重。

?问:这是民事纠纷吗?

?答: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正确认识纠纷的性质和选择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和解:以协商谈判为基础。

1.含义:争议双方通过协商互相让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2.优点:1)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2)自愿协议有利于协议的实施。

3.缺点:1)一方不愿意就做不到。

2)可能对弱势一方不利。

3)缺乏性能保证

?考虑到经济和方便的原则,谈判一般是第一步。

?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1)谈判双方的主动权最大。

2)但是,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争端解决的进程。

(2)调解

1.含义: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出面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说服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类型:

1)人民调解: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行政机关调解: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提起诉讼。

4)仲裁机构调解: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5)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其他调解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3)仲裁

1.含义: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书面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由第三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2.性质:半自愿、半强制方式。仲裁协议的订立体现了自愿性,而仲裁机构有权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体现了强制性。

3.条件:一致且清晰的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就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与调解一样,仲裁也引入了第三方,但不同的是,它赋予了调解人决定事实的权利。仲裁是一种非政府的准司法机构。

民事诉讼:国家公权力的干预。

1.含义: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审判、判决、执行等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遵循的是不诉不理的原则。一旦开始,对对方来说就是强制性的。(这也使得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规定民事法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或者只在诉讼的某一阶段起指导作用。(基本的、面向的和抽象的)

第二,类型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含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内容: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身份对等);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有详细规定,判决的合法性在法庭诉讼中得到有效保障)。

3.这一原则的应用:

1)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的设置将这一原则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