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资格

仲裁员的资格如下: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3.担任了八年的法官。

4、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专业建立仲裁员名册。

扩展数据:

1.笔者建议修改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降低仲裁员的门槛。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只需规定仲裁员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可。为了防止那些水平极低的人进入仲裁机构,影响仲裁质量,仲裁机构在聘任仲裁员之前,可以对他们进行职业资格考试。

2.在考试中,必须严格考核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要拘泥于考生获得的职称,还要考虑其真实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

3.建立有效的仲裁员免职机制。在仲裁员任职期间,我们应该通过考察其裁决质量和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他们进行专业和专业的考察。如果发现有滥用仲裁权、枉法裁判或其他违法行为,应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