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逻辑的真正问题
法律职业者的主要存在方式是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清晰,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法律思维强调按照法律规范思考,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高于特殊性,合法性高于客观性,形式理性高于实质理性,理论高于结论。另外,这里的逻辑主要是形式逻辑,即法律判断的结论必须通过推理合乎逻辑地得出。换句话说,法律思维不能明显违背人的日常逻辑思维,否则判决就没有说服力。【1】然而,逻辑思维并不是法律人的专属。其实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自己的生活逻辑和逻辑表达。[2]然而,法律与逻辑之间有着更密切、更广泛的关系。这是因为法律人特别注重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尤其是法律推理或法律方法。因为在一般案件的司法判决中,法律职业者的主要思维方式是将法律的大前提和事实的小前提结合起来,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模式,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判决结论。由于逻辑推理仍然是司法法官的主要思维方式,人们越来越重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学院一般开设“法律逻辑”或相关课程,法学学生一般接受法律逻辑课程的专门训练。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编辑了《法律逻辑》专刊,[3]该专刊聚焦法律逻辑,这充分说明人们越来越重视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本文所要使用的“逻辑”一词是一种“常识”意义上的“逻辑”,即形式逻辑。[4]美国著名法官阿迪塞特先生也指出,我们不需要了解逻辑的奥秘,只需要对它的基础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阿迪塞特先生所说的逻辑主要限于形式逻辑。近年来,法律与逻辑的研究逐渐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大多数法律人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法律逻辑,或者说法律逻辑和普通的形式逻辑有什么区别。柯克大法官在与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对话中提到的“自然理性”和“人为理性”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思考法律逻辑。柯克大法官认为,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分析,只有经历过法律训练和法律经验的人才能使用。[5]作者认为,一般形式逻辑不能等同于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有其特殊性。即一般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受到法律的规范性、规定性和价值性的约束。换句话说,法律逻辑是一般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有限应用。但无论如何,法律领域不能排除逻辑发挥作用。法律场之所以离不开逻辑作用的发挥,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适用本身是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依法办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逻辑思维”,这是法律职业者的智力手段。德国学者伯恩·魏德士指出,“如果只要求规范的制定和适用应该是和谐的,没有矛盾,那么形式逻辑对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法律工作中,逻辑矛盾(违反思维规律)也是错误的”,[6]并且会成为人们申诉的依据。第二,法律逻辑首先关注的仍然是思维形式。逻辑本身只是思维的工具,而普通逻辑只关注思维的逻辑形式和基本规律,不考虑思维的具体内容。形式逻辑本身不能给人们提供具体的知识,但它是人们正确思考、交流信息、准确表达和严格论证的手段和方法。它有一个类似于语法的功能,因为人的思维如果不遵循语法,语言表达就会混乱,理解就无从谈起,而普通逻辑就是思维的“语法”。[7]第三,法律逻辑有助于人们识别和反驳谬误和诡辩。在法庭辩论中,很多人会玩诡辩,根据逻辑规律和规则,我们可以识别和揭示这些言论的逻辑错误。第四,法律规范是法律人思维的基本依据,具有严密的逻辑。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要件是构成法律的具体事实,法律后果是立法者赋予具体事实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引起法律后果的基础,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事实上,民事诉讼中的案由是民法规范中构成要件的高度概括。法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存在法律逻辑联系,即一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可能在逻辑上承担法律后果。第五,法律逻辑具有广泛的功能,包括立法、案件调查、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第六,法律逻辑应用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司法判决过程中使用的推理工具主要是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和方法是从已知的大前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和小前提(法律事实)出发,结合事实和规范,通过推理必然地推导出结论的过程。虽然有些学者把辩证推理和归纳推理纳入法律推理的范畴,但这似乎概括了法律推理的含义。因此,坚持推论理论的学者认为。推理的意义仅限于“以规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推理过程”。[8]但是,无论如何,形式逻辑思维的运用仍然是法律推理的核心问题,因为违背逻辑会导致错误的判决结论。(一)逻辑在立法中的作用,虽然不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绝对完美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表达需要符合最起码的逻辑要求和逻辑合理性,遵守最起码的立法逻辑。梁慧星先生指出,作为规范性法律,其逻辑性是相互排斥的。比如制定一部法律或法典,其排列顺序只能是“逻辑性”而不能是所谓的“重要性”,因为重要性不同。比如,在制度安排上,民法典的制定只能是前有一般的* * * *制度,后有特殊的、个别的制度,所以民法典形成了“总则”(* * *附规则)和“分则”(特别规则)。在法律适用中,法典的这种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正是准据法的基本逻辑关系。虽然法律是由一般到特殊制定的,但法律适用的逻辑也只是由“特殊”到“一般”。越是特殊的规则越先适用,应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基本原则。可见,法律的逻辑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有效保证。[10]逻辑思维理性地要求立法要达到制度的完善,法律的精神要一致,法律的分析判断要一致、一致、不矛盾、不可避免。从历史上看,逻辑理论体系对于摆脱罗马法的不逻辑性,成长为一个深刻严谨的体系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对后世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巨大影响。[11]另外,对于立法来说,系统法典化在满足逻辑体系要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它可以简化法律,使法律有序。特别是在复杂代码的汇编中,法律越复杂,越迫切需要对法律进行简化。通过编纂符合逻辑要求的法律,将复杂的法律压缩成较少的内容,以克服体系中的混乱。【12】(二)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虽然逻辑思维可以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但其作用主要局限于推理领域。[13]这可以分为两个领域,即案件调查和司法审判。在案件侦查中,如果思维违背逻辑,就不可能朝着正确的侦查方向前进。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逻辑推理是分析案件、调查案件的重要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的正确侦查,要求侦查人员在现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勘查现场,确定侦查范围,收集检验证据,否定嫌疑人,追溯案件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和动机,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合理推测和推断案件的性质、犯罪人的身份和作案手段。为了从现有案件线索所表明的各种可能结果中做出正确的侦查判断,必须借助一定的逻辑推理形式来完成。可见,逻辑推理在案件侦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的逻辑推理是对案件进行正确分析和有效推断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