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丑陋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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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任磊的提议者来看:提议者的智商已经达到火星人的水平,想招募一些只是诺诺、扩音器、木偶等的人。,或者有白马而没有真马的人,他不希望被雇佣的人有独立正常的思维能力;或者提议者和犯罪嫌疑人一样脑残,有办法让丑女孩上车(也许是暴力手段)却不能让她下车;或者说提议者想界定精英和草根的界限。接近官方标准答案的才是精英。想录用就继续做你的草根。也许只是提议者想给曼秀一把,让道神给嘎嘎众生一个称号。
第二,从不负责任的“标准”公务员的角度:1,丑女应该得到车辆所有权。在公务员眼里,事情要合情合理,最后才合法;2.我们的党和国家应该建立一个福利政府和和谐社会。不仅要搞福利配车,福利分房,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可能的话,还要替丑姑娘解决结婚大事,这样丑姑娘得到车的所有权就会高兴,符合党和政府的国策。3.丑女拥有车辆不仅有助于改善民生,还能增加一辆车的GDP,有助于提高国民生产总值。至于政绩,还是其次。所以优秀的公务员应该支持丑女获得车辆所有权的理论。
三、负责任地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无论以下哪种情况,丑女都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一)、从刑法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停止了犯罪,但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可能属于下列情形:
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不合格(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从题目提供的信息来看是有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不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丑女当然也不能以此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2.犯罪嫌疑人主体资格规则分为:(1)。犯罪嫌疑人是实际所有人或者本案车辆实际所有人属于犯罪的,车辆属于作案工具,应当由办案机关收缴,拍卖所得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2)、犯罪嫌疑人不是实际所有人或只是名义所有人,且实际所有人不是* *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无权处置车辆,车辆被办案机关暂扣后应返还原所有人,所以丑女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2)、从民法的角度看:
1.犯罪嫌疑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对车辆的处分效果待定,丑女不能立即取得车辆所有权;
2.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有行为能力人,丑女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1)。这个车辆不是报废的,所以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2)犯罪嫌疑人没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犯罪嫌疑人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3)丑女没有支付车辆价值的对价,不符合等额赔偿原则,故丑女不能主张车辆是她购买的;(4)车辆虽属于动产物权转让,但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采取登记对抗制,车辆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人可以无条件向车辆所有人主张车辆所有权。
综上所述,丑女无法获得车辆所有权。